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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1.92W

上海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

司法機構在接受委託人進行司法鑑定時,需要收取一定費用。這個費用標準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不同省市都有其相應的管理辦法,那麼《上海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都有哪些內容?下面我們隨着本站小編整理的資料來做一個詳細瞭解。

上海市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鑑定活動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由司法鑑定機構向當事人或委託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司法鑑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鑑定收費按不同鑑定項目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原則,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鑑定項目基本目錄和收費標準》(見附件1)。

在《司法鑑定項目基本目錄和收費標準》中列明的司法鑑定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在不超過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內協商確定。

對個別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認定標準見附件2),司法鑑定機構可在與委託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於《司法鑑定項目基本目錄和收費標準》標準2倍的幅度內收取。

第六條 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鑑定項目基本目錄和收費標準》的司法鑑定項目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司法鑑定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鑑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鑑定工作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鑑定項目的收費標準。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市價格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收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委託書中應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複雜、疑難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服務過程中,邀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的,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專家諮詢費原則上應由鑑定機構承擔。委託人同意另行支付專家諮詢費的,應在司法鑑定委託書中註明。

第九條 司法鑑定人或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到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由委託人據實另行支付。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前款規定的差旅費,應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在司法鑑定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及誤工損失等費用,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可由雙方協商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委託人付費。當事人付費的,應當在司法鑑定委託書或者收費收據上註明。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或有關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或合法票據。

不能提供費用清單或合法票據的,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鑑定費用。

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司法鑑定機構官方網站等公佈本市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本機構的司法鑑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因司法鑑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鑑定機構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本市司法行政部門、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司法鑑定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司法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09)010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是市場經濟的一種體現,上海市出台《上海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同時也考慮到了上海市社會可承受能力。相關機構要在“辦法”的指導下合理收費,切不可亂收費,多收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