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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章程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司法鑑定機構章程

在司法鑑定領域中,每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即司法鑑定機構章程。從業者需按照司法鑑定機構的章程進行工作。那麼司法鑑定機構章程的內容都哪些?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司法鑑定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司法鑑定事業,通過開展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促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司法公正。

第三條 本機構是經 司法廳核准登記成立的法人單位。實行自主執業,自我發展,自收自支,自我約束機制。

本機構的名稱是: 司法鑑定中心(事務所)

本機構住所地為: 市 路(街) 號

第四條 本機構的業務範圍以省司法廳核准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准範圍以外的司法鑑定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機構各項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並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鑑定的委託,由本機構統一接受,依法收取費用。司法鑑定人或行政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本機構對經濟困難的委託人(自然人)可以減收部分費用。

第七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八條 本機構接受司法鑑機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機構實行司法鑑定人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機構重大事務。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會議由全體執業司法鑑定人(不含臨時專聘司法鑑定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機構章程;

(二)制定本機構發展規劃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機構管理制度;

(四)選舉、罷免本機構主任;

(五)審議本機構工作報告;

(六)審議本機構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批准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七)審議對機構人員的聘用、解聘、獎勵、處分及錯鑑的追償責任;

(八)決定本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請審議的事項。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任或三分之一執業司法鑑定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司法鑑定人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或經主任授權由副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執業司法鑑定人參加方能召開,會議的決議由參加會議的鑑定人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每次會議的參加人員、決議內容等,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用。

第十三條 本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責任。

主任對司法鑑定人會議負責,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本機構設副主任1至2人,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條 主任由組建單位推舉或執業司法鑑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經司法鑑定人會議選舉產生(可以設延長任期的規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批准。

第十五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機構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務;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鑑定人會議;

(三)組織實施司法鑑定人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代表本機構與聘用或解聘人員簽訂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對聘用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財務開支;

(七)在特殊情況下,重大事項有臨時決定權,但必須向下次司法鑑定人會議報告;

(八)司法鑑定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機構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

事務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三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十七條 本機構執業司法鑑定人及行政輔助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或授權主任決定。

第十八條 執業司法鑑定人聘用期限為 年。行政輔助人員聘用期為 年。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聘用執業司法鑑定人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執業證件。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有關管理規定增加聘用執業司法鑑定人。

第二十條 本機構執業司法鑑定人享有《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鑑,嚴重損害本機構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本機構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司法鑑定人義務受到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五)違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聘用的司法鑑定人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提成比例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

行政輔助人員採取 工資形式。

本機構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

本機構人員依法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税的,由本機構代扣代繳。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交納應由本機構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本機構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費用用於集體福利事業,提取的比例、開支的項目、範圍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按有關規定決定。

第四章 財務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開設銀行帳户,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二十七條 本機構每年度制定財務預算,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批准後執行。每年度進行財政決算,決算情況提交司法鑑定人會議審議。

本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接受司法鑑定機構登記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機構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或隨意轉移、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機構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鑑定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規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條 本機構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主任批准後報銷。

第三十一條 本機構經費的結餘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費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機構的持續發展:

(一) %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二) %的風險基金;

(三) %的教育培訓基金;

(四) %的發展基金

第三十二條 本機構通過加強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本機構的資產屬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

本機構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註銷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機構遇有下列情形申請註銷:

(一)資不抵債,無法進行正常鑑定業務活動的;

(二)不再具有設立條件的;

(三)過半數執業司法鑑定人自願解散的;

(四)領取《司法鑑定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展司法鑑定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連續滿一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註銷本機構應當向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機構被註銷後,依法組成清算組織,聘請法定機構進行財產審計,清理債權債務,剩餘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司法鑑定人會議通過並自本機構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修改後的章程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以上就是司法鑑定機構章程的全部內容。根據司法鑑定機構性質的不同,章程內容會有所調整。這份章程也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靈魂所在,章程的所有內容必須經過司法鑑定機構會議討論,從而制定。從業者也必須遵守章程所規定的制度從事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