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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告知程序是什麼?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3.11W

一、司法鑑定告知程序是什麼?

司法鑑定告知程序是什麼?

司法鑑定告知程序是首先是需要對於雙方的一些鑑定注意事項進行告知。鑑定的受理

(一)初審,由鑑定人負責。

1、核對委託人(代理人)身份。決定受理的,應當複印委託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託人的介紹信。

2、審核鑑定委託書。審核委託鑑定事項是否明確、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是否屬於重新鑑定,委託人是否簽字或蓋章。

3、審核鑑定材料。審核鑑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

4、商議委託鑑定事宜。明確鑑定時限、鑑定事項、鑑定費的收取標準、鑑定文書的送達 方式、需要退還的鑑定材料及退還方式、需要補充的鑑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見。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司法鑑定受理審批表》,報鑑定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審批,由鑑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鑑定人負責。

1、聽取初審人的意見,審查鑑定材料,簽署是否受理意見。

2、鑑定機構負責人在《司法鑑定受理審批表》中籤署意見,決定是否受理,以及鑑定時限、鑑定事項、鑑定人、承辦人、鑑定費等事項。

(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

1、決定當場受理的

①收取鑑定費用。鑑定機構財務人員收取委託人鑑定費後,應當出具税務憑據。

②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示範文本格式,與委託人簽訂一式兩份《司法鑑定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

2、決定補充材料的

①收取鑑定委託材料。經審核,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當填寫一式二份《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其中一份交委託人(代理人),一份連同收取的其它鑑定材料由承辦人保存。

②告知補充材料內容。待鑑定材料補充齊全後,按當場受理的程序辦理。

3、決定不予受理的

①説明不予受理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代理人)説明理由。

②退還鑑定材料。

二、鑑定的實施是什麼?

(一)準備,由承辦人負責。

1、通知指定或者選定的鑑定人。對同一鑑定事項,鑑定機構應當通知二名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鑑定人進行鑑定。

2、移交鑑定材料。向鑑定人移交鑑定材料,並履行登記手續。

3、明確鑑定具體事項。與鑑定人商定鑑定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4、通知委託人(代理人)有關鑑定事項。落實《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鑑定時間、地點等事項。

5、做好鑑定相關準備。準備鑑定儀器設備、協調檢驗(查)工作。

(二)鑑定,由鑑定人負責。

1、介紹參與鑑定的鑑定人。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2、確認是否申請回避。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3、聽取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意見。在委託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4、進行鑑定相關檢驗(查)。檢驗(查)時,無關人員應當離場(經鑑定人同意除外)。

5、鑑定人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

6、鑑定人發表鑑定意見。鑑定人應當在鑑定意見上簽名。

鑑定文書的簽發,由承辦人負責。

1、製作鑑定文書。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文書規範》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製作鑑定文書。

2、送鑑定人核實。鑑定人應當在鑑定文書底稿上簽名。

3、報機構負責人簽發。將鑑定人核實後的鑑定文書送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4、送鑑定人確認簽名或者蓋章。將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後的鑑定文書正本送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5、加蓋機構鑑定專用章

6、按《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方式送達鑑定文書。

7、退還應退的鑑定材料。按《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退還應退的鑑定材料,並由委託人(代理人)簽收。

8、立卷並歸檔。由承辦人按照《司法鑑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做好立卷和歸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對於司法鑑定相關的程序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是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司法鑑定的話,一般是由受許法院來進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但是司法鑑定機構也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取的,否則可能會發生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