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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後的流程

欄目: 取保候審 / 發佈於: / 人氣:2.34W

1、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活動;
2、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直接下達《不起訴決定書》,同時撤銷取保候審;
3、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取保候審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