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2、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制度實際上在我國的刑事措施中是一項以教育性為主的強制措施,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流程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