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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節不能取保候審

欄目: 取保候審 / 發佈於: / 人氣:2.81W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什麼情節不能取保候審

1、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後逃逸的;

3、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4、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5、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