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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取保候審 / 發佈於: / 人氣:3.72K

一、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取保候審的有兩類人,一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權,會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經濟狀況、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二、能夠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情形一是嚴重危害社會,二是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同時公檢法都有是否取保候審的最終決定權,這些部門都 會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嚴不嚴重,經濟狀況好不好、案件性質惡劣不惡劣、來具體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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