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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調解好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3.89K

批捕前調解好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批捕前調解好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可以在預審階段和公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調解,但是調解首先要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其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調解,《刑訴法》明確規定有可以調解的條件和不可以調解的情況,以下為法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調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羣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調解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可以有效的進行協商的手段進行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有關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不過此類問題的處置存在不同方式,需要有關當事人注意其中的約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