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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哪個機關的職能?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8.25K

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哪個機關的職能?

一、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哪個機關的職能?

檢察機關的逮捕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逮捕權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權力。

在國外的刑事訴訟中,批准逮捕的權力都是由法院行使的,因此,在我國應當取消檢察機關的逮捕權,將這個權力交給中立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來行使,這樣可以避免檢察機關將逮捕權與控訴權集於一身,造成訴訟上的不公正。

1.我國對檢察機關逮捕權的設置與國外由法院行使逮捕權在機理上是一致的

逮捕是剝奪被追訴人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為了保障這一措施的正確適用,應當在程序上設置制約機制。將提請批捕權與批捕權分別由不同的訴訟主體行使,正是基於這一原理。

2.逮捕權的設置上,簡單照搬國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儘管國外批捕權屬於法院,但具體做法並不一致。例如,在英國,簽發逮捕證的權力屬於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業餘法官,且無薪金,一般全年工作35天左右。在法國,預審法官可以根據情況簽發逮捕證,而預審法官實際上是在初級預審階段負責正式偵查的法官。由於國外實行司法獨立理念下的法官獨立,批准逮捕的權力實際上屬於法官,而且簽發逮捕令狀的法官與審判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不同的法官

二、刑事犯罪主刑的種類有哪些

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羣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它是我國在長期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成果,是我國的一種獨創。

拘役則是一種短期的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執行上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原則上,在其勞動改造期間,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其表現,還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兩天。

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死刑的執行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死刑是以剝奪受刑人的生命為結果,它的嚴厲性和不可逆轉性都決定了其執行應當慎重,因此,在死刑執行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以防止錯殺。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在審判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考慮具體的犯罪情節,此時對實際的量刑就會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了。且我國刑事犯罪主刑主要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