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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時間滿37天還沒不放人怎麼辦?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01W

一、拘留時間滿37天還沒不放人怎麼辦?

拘留時間滿37天還沒不放人怎麼辦?

能不能放人,要看具體的案情。拘留最長時間的確是37天,37後如果沒有被批捕,一般情況下都會立即解除羈押的。沒有放人,家屬可以去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會被檢察院批捕,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如果到期後,還沒有放人應該是被採取逮捕或者其它措施,當然嫌疑人家屬可以去辦案機關詢問情況,的確存在超期羈押的,家屬有權去上級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