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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告強姦罪需要什麼證據

欄目: 強姦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去派出所告強姦罪需要什麼證據

去派出所告強姦罪需要什麼證據

實時發生的案件,及早報案。公安機關會蒐集、勘驗、固定、審查證據。

既往發生的案件,要向公安機關提供真實、詳盡的情況。“刑訴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強姦罪的認定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圍繞這個問題尋找證據,因為案情不一樣,證據也不一樣,主要的定罪證據,

1、被害人身體內或內褲上殘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現場遺留物;

3、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

二、怎麼才算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表示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

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姦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即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範。

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採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恫嚇、威脅等精神強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兇器,以當場實施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陷害其親人相要挾;以封建迷信、謠言等進行恐嚇或欺騙;以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職權進行挾持或迫害;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特定環境條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機進行姦淫,利用灌酒致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式進行姦淫;深夜冒充婦女丈夫進行姦淫;利用或假冒為婦女治病進行姦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徵就是使婦女處於不知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而對之強姦。

如果是屬於上述行為,則會構成強姦罪,但是具體定罪量刑還需要有證據證明。

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肯定是要結合收集到的證據,而此時如果僅僅只有言詞證據,而沒有實物證據加以佐證的話,則不能單憑言詞證據就定罪處罰,這樣其實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對於強姦案件來説,實際收集的證據,就包括了嫌疑人的精液、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