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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否是結果犯?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2W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否結果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否是結果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以上,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立案標準,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是結果犯,即構成嚴重結果才能定罪,並不是有這樣行為就犯罪,如果發放貸款數額較小,情節不嚴重,不屬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