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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還是結果犯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5W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還是結果犯?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還是結果犯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生產銷售的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會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三、劣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雖然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不過,生產銷售的劣質藥品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工商局也會依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生產銷售的劣質藥品也會被收繳並集中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