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毒品罪死刑量刑標準是什麼
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運輸毒品罪量刑依據是什麼
之所以對運輸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區別對待,主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其一,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只是走私、製造、販賣毒品犯罪的中間環節,在整個毒品犯罪中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其社會危害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有所不同。
其二,部分運輸毒品者是受僱的農民、邊民、少數民族或無業人員,並非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賣家。其犯罪動機往往是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其三,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
《刑法》中將運輸毒品和走私毒品、製造毒品、販賣毒品規定在一個,屬於一個選擇性罪名。而在量刑上面,其實這四個罪名的量刑都是差不多的,其中最高的處罰就是對行為人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