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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不知情會被判刑嗎?

欄目: 毒品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2W

一、販毒不知情會被判刑嗎?

販毒不知情會被判刑嗎?

對於不知情的情況下販毒還是涉嫌販毒罪,會依法進行判決,對於涉及毒品的交易行為,不管數量是多少都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進行對應的處罰,一般情節嚴重的都會判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販毒的證據不足的,不會被判刑。因為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依據規定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決。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如果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的,依據規定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決。

二、販毒的刑事證據有哪些

簡單地説,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三、補充偵查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販毒證據不足首先要考慮以下的幾方面,第一是物證還有書證是否完全,比如贓款指紋還有血跡等。再就是證人證言能否瞭解整個案件的情況,有沒有真實的向司法機關去反映。其次就是被害人的陳述是否與案件直接相關,這些都需要考慮在內。

綜上所述,對於涉嫌販毒不管是否知情,只要證據充足的都會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來為自己爭取相應的罪輕處罰,對於涉及到毒品的犯罪行為我國都是嚴厲打擊的,不管數量多少都會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