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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販賣毒品罪能取保候審嗎?

欄目: 毒品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4W

可以對販賣毒品罪能取保候審嗎?

對於販賣毒品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數量多少,一律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前期拘留或逮捕的時候,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呢?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請各位從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規定,涉嫌販毒,屬嚴重刑事案件,原則上不能取保候審;但具有法律情形的除外。

綜上可知,販賣毒品犯罪屬於較嚴重的刑事犯罪,通常情況下是不允許取保候審的,但是也會存在一些例外情況。如果您需要專業律師來幫助您辦理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的話,不妨通過我們本站網站委託您所在地區的資深律師來幫您解決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