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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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表有哪些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
4、答辯書
5、推薦代表人申請書
6、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
7、撤回仲裁申請書
8、先予執行申請書
9、舉證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