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2)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銷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行為。(3)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供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行為。(4)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除上述三項所列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