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是屬於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鑑定機構製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鑑定意見是單獨一個類別的證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