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處理移送管轄爭議?
1、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一般適用誰先立案誰管轄;如果發生巧合,兩個法院同時立案了,那麼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樣報由兩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如果雙方不同屬一地、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但是同屬一省、同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報自己的上級法院,逐級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先由雙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對於管轄權的爭議問題,需要分情況決定,如果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會先適用誰先立案就由誰管轄,但是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情況可以由雙方法院進行協商,實在不行的,任何情況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