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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不起訴後扣押的財產怎麼處理?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9K

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後扣押的財產怎麼處理?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後扣押的財產怎麼處理?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財物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解除凍結,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繼承人。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會涉及到扣押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問題。這些財物,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中自行偵查所扣押或凍結的,有的是檢察院在辦理由自己管轄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所扣押或凍結的財物,也有的是公安機關扣押後在移送案件時作為證據同時移送檢察院的。對這些財物,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查核,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

其中,對解除扣押的財物,包括現金、貨物、物品、有關文件、郵件、電報等,應當及時退還所有人;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如果是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所有人,對其他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被不起訴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對該存款、匯款予以解凍,由金融機構依法退還所有人。

二、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不起訴?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對於起訴案件的財產檢察院有權扣押保留,對於不起訴案件的財產,檢察院則要退還給當事人。我們要深知檢察院以及公安人員辦事的法律法規,任何事情都是由章法的,按照程序辦事,不強詞奪理,是你的國家絕對不會扣押一分一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