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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權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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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抗辯權什麼時候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權什麼時候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權應該在一審期間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屆滿答辯狀怎麼寫?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如果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這種行為本身就會中斷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起訴時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被告方不可能在二審的時候再針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抗辯。一審期間對於訴訟時效的抗辯,可以在遞交答辯狀的時候,在答辯狀中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