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被告沒有對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判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目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短期訴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四)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五)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就算在訴訟時效之內的,被告如果沒有就判決結果提出抗辯的,法院是不會對案件作出主動審查的。因此當事人應該及時的在限定的時間內提出抗辯或者説提出上訴。如果時間過了,法院是不會再受理該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