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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不得非法收集出售他人信息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5K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隨着網絡的發展,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民法典》針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專門頒佈了法律條文,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公民的個人信息,這體現了民法對於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越來越全面與完善。

根據民法總則不得非法收集出售他人信息

一、不得非法收集出售他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閲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不得非法收集出售他人信息,這是針對當下的公民個人信息權利遭到侵犯而制定的,當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請求幫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是民法賦予我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