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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管轄法院是哪個?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25W
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管轄法院是哪個?

不服仲裁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誌着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最終解決。

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後,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後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

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間性質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另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也是由有關法院,即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裁定執行的。

二、仲裁裁決不服應該怎麼辦?

如果仲裁裁決存在下列問題之一,仲裁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

法院經審查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對此,當事人無權上訴。但是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三、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説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所以如果當事人選擇了找到有關機構發起仲裁,那通常仲裁的結果就是該案件的最終結果,但當事人如果對仲裁的決定不服從,或者是有證據證明該仲裁的決定存在着錯誤,那麼就可以向該仲裁的上一機構提交複議的申請或者找到法院要求撤銷該仲裁。但是不能夠針對該仲裁的結果向法院發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