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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案件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案件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案件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案件的處理程序具體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

2、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移送管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2、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案件,都需要由有管轄的法院審理,糾紛當事人、檢察院等,在起訴之前,需要確定具體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然後再書寫訴狀,件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材料,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才發現自己並沒有管轄權的,需要按照流程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