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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脅迫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69W

一、暴力脅迫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嗎?

暴力脅迫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嗎?

通過暴力脅迫的方式逼他人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可撤銷,當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怎樣?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典》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如果是民事合同中存在法定的可撤銷的情形,比如説因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者是其他原因訂立的合同,此時受到欺詐、脅迫的一方,或者是產生重大誤解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合同撤銷權,合同撤銷權屬於形成訴權,只能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