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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醫療損害罪舉證責任在誰?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64W

一、民事訴訟醫療損害罪舉證責任在誰?

民事訴訟醫療損害罪舉證責任在誰?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害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醫療機構無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1、醫患關係。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係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鑑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過錯鑑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鑑定,鑑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鑑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

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鑑定來完成舉證。

5、醫療機構未履行説明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醫療損害事故一旦被髮起了,民事訴訟採取的都是舉證倒置原則,也就是醫療事故,通常會作為被告來參加民事訴訟,再普遍的民事訴訟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由於醫療事故,它是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所以就必須要有醫療機構或者是相關的工作人員來進行舉證倒置,證明自己不存在着醫療事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