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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58W
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刑法》第277條的內容有: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活動。有的學者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應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是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單位組織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則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阻止其履行職務。如果行為人不知所侵害的對象是上述人員,或雖知道是上述人員但不知其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誤認為執行職務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阻礙的,不構成本罪。

妨害公務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執行職務的活動,如果是實施暴力或威脅的行為,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確定,只要侵犯的對象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按此罪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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