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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未答覆合同是否生效?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61W
要約未答覆合同是否生效?

一、要約未答覆合同是否生效?

1、要約未答覆合同沒有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裏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於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於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説,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

二、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包括概念不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等。

1、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生效不同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三、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1、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包括是否有約束力、內容是否具體明確等。

(1)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

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根據法律規定上的責任;

(2)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

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説,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説,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3)對象不同

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4)目的不同

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5)形式不同

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2、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約人如果確定了承諾期限,但是被要約的一方在既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承諾了,那麼要約會失效。對要約未答覆合同是否生效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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