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處罰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以下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姦。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極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承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主刑刑罰;承擔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附加刑刑罰;或者承擔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性責任。
A、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B、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 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如果是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對一些特殊的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其他情況下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接受刑事處罰,包含了有主刑罰和附加刑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