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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被執行能否假釋?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1W

服刑人員被執行能否假釋?

可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一是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第二是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

第三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説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在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之後,犯罪行為人就需要交由公安機關或者是監獄執行,在執行期間,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存在重大立功、真誠悔改等表現的,此時可以由其所在的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