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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價值大於爭議標的額怎麼辦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7K

一、訴訟保全價值大於爭議標的額怎麼辦?

訴訟保全價值大於爭議標的額怎麼辦

訴訟保全價值大於爭議標的額的,應該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二、訴訟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三、申請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受理案件通知書複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案外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名);

4、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

5、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當事人申請查封、扣押機器設備、貨物等物品的,必須提交該物品的準確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情況等,並根據法院的要求承擔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責任等材料。

一般情況下,被保全的標的物跟案件當中所涉及到的標的額應該是吻合的,若被保全人認為保全價值大於爭議標的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事實上,被保全人如果向法院提供了等假擔保,也可以請求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