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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29W

一、《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是沒有關於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的,只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撤銷仲裁的規定在《仲裁法》裏。需要注意的事,撤銷與不予執行仲裁的原因是一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一種行使。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撤銷仲裁裁決由誰舉證?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即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需要當事人證明仲裁裁決有錯誤,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一般是兩方根據他們之間的情況簽訂的一種協議,自願把爭議由仲裁員進行裁判。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通常限於仲裁程序有缺陷或者仲裁員行為不當,有實質性問題的。申請撤銷裁決有非常嚴苛的條件。而且,申請撤銷仲裁的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