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結執行後再申請執行的情形
1、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訴訟程序,只要是涉及到公民的權利義務的,都是需要小心謹慎的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