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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判決執行 / 發佈於: / 人氣:5.3K

一、民訴法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民訴法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執行異議之訴審理程序

1.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2.舉證責任

(1)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無論是案外人起訴還是申請執行人起訴,該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均由案外人承擔

3.對執行力的影響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2)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法院可以准許

4.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後處理方式

(1)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此時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2)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5.惡意利用執行異議法律後果

(1)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法院應依民訴法有關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規定處理

(2)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3)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4)案外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執行異議之訴指的就是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實體權利有爭議,從而請求法院來解決爭議引發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需要滿足相關條件的,本文對所需要滿足的條件做了簡單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此類問題,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