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 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 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