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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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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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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要公證嗎?如何辦理?


關於遺產分割協議要公證嗎?做了公證的法律效應是一定存在的,辦理遺產公證協議需要注意的細節
1、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
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是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中有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法》第十六條還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受益人。司法實踐中,常遇到有些繼承人或遺產收益人中有時會出現智力殘疾、神志不清楚、年齡未成年等多種特殊情況。顯然,這些人都是有繼承資格的,但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卻不是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那麼我們在審查其法定代理人時,一定要慎重為之。筆者在實踐中,還經常性遇到出現遺漏繼承人及遺產取得人的情況,我們在辦證時必須依照遺產受益權的證明(包括公證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嚴格審查分割遺產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