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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欄目: 法律援助 / 發佈於: / 人氣:2.21W

一、法律援助辯護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法律援助辯護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辯護的適用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3)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4)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二、什麼人能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律援助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從總體上來看的話主要還是因為經濟上非常的困難,沒有辦法請律師,所以由國家來進行法律援助,當然了,這是需要經過申請審批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