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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2個月的黃金期是最長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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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2個月的黃金期是最長期限嗎?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

逮捕後2個月的並不是最長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期限包括:拘留、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1、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為三十七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押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十三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逮捕後的期限指的是羈押的期限,案件不同時期的羈押期限也是不同的。在開始的拘留期中,只能夠羈押三十七天,但是在一審的時候,羈押的期限長達十三個月,羈押期限的長短,是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