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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欄目: 人身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29W

一、公民姓名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民姓名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姓名權受到侵犯應該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姓名權是自然人擁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説嬰兒的姓名是由父母賜予的,但是在年滿18週歲以後,當事人是可以自己更改自己的名字的。而且,姓是隨誰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