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遊損害賠償的範圍確定有以下兩種,內容如下
(一)旅遊損害範圍包括約定賠償;
在旅遊合同中對賠償範圍有約定的,如果發生了旅遊服務損害,一般均應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遊客加以賠償。如果旅遊合同的約定顯失公平,作為受害方的遊客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
(二)旅遊損害範圍包括按實際損失賠償;
旅行社應當賠償因自己違約給遊客造成的實際損失,這種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旅遊損害賠償中的賠償主體
(一)旅行社;
(二)賓館、飯店、旅店;
(三)風景名勝區、景點管理機構;
(四)運輸企業;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侵權行為實施人。
三、旅行社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四)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五)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