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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和傷殘補助金的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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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補助金與殘疾賠償金的區別是前者是賠償的具體金額和內容不一樣。殘疾者受到傷害而導致的生活資源或者是財產方面的損失,後者是包括於一種精神方面的賠償。而且兩者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規定在民法當中和交通法律當中。

殘疾賠償金和傷殘補助金的區別包括什麼?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着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為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這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為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於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為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有關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補助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就是以上這些,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是不可以同時獲得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傷殘賠償部門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違法行為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