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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發照片有什麼責任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35W

一、未經同意發照片有什麼責任

未經同意發照片有什麼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如果攝影作者未經授權,擅自將他人照片投稿,攝影作者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報刊雜誌社對其發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負有審查核實的責任,如果所發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作者和報刊雜誌社都有責任,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常見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

1.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包括未經同意將公民的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也包括超越公民同意的範圍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改變使用用途和範圍等。

2.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如偷拍他人照片等。

3.以侮辱的方式毀損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如塗抹他人肖像,踐踏他人肖像等。這種行為只有故意才能構成侵權。《民法典》第1018、1019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被侵犯了肖像權該怎麼辦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瞭解到在未經同意發照片的情況下,是對他人肖像權的一種侵犯,此時受害人可以根據法律中的依據,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當然要是情節比較嚴重,構成了犯罪的話,那麼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