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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誹謗單位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3.23W

我國治安管理誹謗單位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誹謗單位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據此,誹謗公司的治安處罰就是以上三種。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於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第十四條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畔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情節嚴重者要接受刑事處罰,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法律法規是非常嚴格的,觸犯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治安管理誹謗單位的處罰標準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