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誹謗罪起訴書怎麼寫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2.46W

誹謗罪起訴書怎麼寫

誹謗罪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的刑事犯罪之一,而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時需要以書面的起訴書來進行控訴。那麼誹謗罪起訴書怎麼寫呢?本站小編帶來相關範文一份,供你參考。

誹謗罪起訴狀

自訴人:雷××,女,××年×月×日出生,×族,××市××公司職員,住××市××街××號。

被告人:於××,女,××歲。

案由:誹謗案

訴訟請求:(1)於××應公開賠禮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惡劣影響;(2)於××應賠償精神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犯罪事實,此略)

在此,我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關於誹謗罪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1條之規定,對於××的行為進行審判,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主要證據和證據來源:(1)證人證言兩份。單位同事趙××和何××各出具證言一份;(2)住院證明一份。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雷××

代書人:××律師

××年×月×日

相關知識:誹謗罪的舉證責任怎麼承擔

《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

A、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

B、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C、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由於誹謗涉及的內容通常是不公開的,隱祕的,往往不為人所知,在審判實踐中對該內容是否屬“虛構”的認定往往比較困難。其中如男女關係,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間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責他們有男女關係,只有在他們之間存在不正當性關係時,才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男女關係。但證實這種男女關係,除了有人證實親眼所見、或用照相、錄相、錄音等手段固定證據、或對所生子女進行DNA鑑定等來認定外,其他諸如風言風語的傳聞、人們感覺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事實。而要證實男女關係是否存在卻是比較困難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確鑿的證據,而另一方似乎也難能證實自己的清白,因為證實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為男女關係的另一方都聲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為利害關係人的辯白,所具有的證明效力又有限;針對那些沒有指明具體時間、地點等細節的誹謗,無法通過其他旁證用排除法來證明,法院無法採信。如本案就屬這種情況,按辯護人提供的十幾個人的證言,都只是證明説知道黃某有這種事,但沒有一個證實是親眼所見或直接證實的。

民事訴訟的原則是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的,由法院按照證據,來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對於某些判斷不清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如舉證不能,則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責任在控訴方,而誹謗罪構成要件中要求誹謗的內容必須為“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由此則引出這樣的命題:對這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還是虛構的,由誰負責舉證?還是由法院查證?

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己規定自訴人起訴必須提供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這一規定已經明確: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責任在自訴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證。

對於證明誹謗內容是真實還是虛構的舉證責任分配,存在以下幾種觀點:觀點一、認為應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1、《刑事訴訟法》條文中己包含了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舉證的原則精神,被告人不應自證其罪,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應由自訴人承擔。2、自訴人舉證責任的範圍不應只侷限於證明被告人有誹謗行為,同時應能證明達到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內容,即“誹謗內容是虛構、捏造的,而不是客觀存在”,因為誹謗行為與誹謗內容是一個整體,這兩者的結合才符合誹謗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如果自訴人的證明程度不能充分證明誹謗內容為假、或對該內容是真是假不能確定,則對被告人犯誹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觀點二、認為應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被告人如認為自己言行不構成誹謗罪,其應該對自己所散佈言論負責,舉證説明其真實性,應言責自負;其散佈內容是否真實,不應由相對方來反證其是不真實的。被告人如不能證明所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就應承擔誹謗罪責任。觀點三、認為證明散佈行為是被告人所為的舉證責任在自訴人,證明散佈內容是否真實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人。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觀點。理由是:

1、自訴案件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承擔,這是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對這點在法學界是普遍認同的;同時也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犯罪的責任,不應自證其罪。

2、對於誹謗行為(捏造、虛構、散佈)和誹謗內容(所散佈的虛假事實)兩者的結合組成誹謗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的觀點,筆者表示同意;但認可兩者均是該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並不等同於認可這兩者都應由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刑事誹謗罪中所散佈事實的真實與否的舉證責任,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未作規定。按照法理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法律要件事實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該法律要件事實屬於權利發生法律要件事實(作為誹謗罪來講,就是控訴方要求追究誹謗罪權利形成所須具備的該罪構成要件事實;所須要件齊備,追究權形成),由主張權利存在的人負舉證責任。而當該法律要件事實屬於權利妨害、權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張自訴人追究誹謗罪的權利不成立,就屬於妨害、制約追究權成立的情況)或權利消失的法律事實時,則由主張權利不存在的人負舉證責任。被告人把真實作為對其誹謗指控的抗辯理由,被告人主張對其指控的誹謗罪不成立,其就應證明所散佈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民事上的誹謗侵權行為與誹謗罪的區別,是由於“情節嚴重”這個量的指標發生變化而引起民與刑性質的變化。但兩者都是誹謗行為,若要進行民事訴訟,對應由散佈者來舉證證明其散佈內容真實,從而否認是誹謗;這樣分配舉證責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然,即使所散佈內容為真實,公佈他人隱私仍是侵權。無論民事還是刑事,被告人應對自己散佈的言論負責,對散佈事實的真實性負舉證責任。

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也隱含着對誹謗罪舉證責任的這種認識和理解。但希望通過對此類判決案例的積累,立法機關能以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

上文中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誹謗罪自訴狀的詳細內容,僅供各位進行參考。為了你的利益着想,要是實踐中你被人誹謗最好還是聘請律師幫助你維護合法權益,這樣能夠避免在寫起訴狀的時候漏掉訴訟請求,對自身不利。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