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致高空墜物分類的情形有哪些?
導致高空墜物分類的情形有:樓的牆體,還有陽台的花盆、晾衣架、鋼板等易脱落物品;紙巾、果核、牙籤,大到晾衣架、煙灰缸、花盆等主動拋物;建築工地上時常會發生的材料的脱落或者人員的失手掉落等等。具體的預防措施我們在正文中詳細説明。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高空墜物安全防範範圍及措施
高空墜物地產生可以根據物品和發生的原因不同分為不同的種類。其中最常見的就是由於人們的安全意識淡薄產生的主動拋物導致的嚴重後果,這種情況下拋物者是負全部責任的,對傷者需要進行賠償,嚴重的還有可能接受行政拘留,因此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不主動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