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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觸犯法律? | 老公財產侵權

欄目: 財產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W

提到財產侵權,很多人都認為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朋友或者陌生人之間,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侵權,都沒有基本的概念,因為夫妻二人在一天共同生活,很多財產都是夫妻婚內共有的財產,所以不涉及到侵犯與否的問題,那麼,老公財產侵權,是否觸犯法律?小編為大家介紹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老公財產侵權,是否觸犯法律?

夫妻財產侵權

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處置財產的權利,即構成婚內財產侵權。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有幾下幾種:

1.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例如, 某男甲與乙系夫妻,一日甲為了給父母看病,甲將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一座房產賣掉,並辦理了過户手續,受讓人丙並不知道甲未經過乙同意而轉讓該房產。後乙認為甲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向法院單單提起了侵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合同因為乙未知情而無效。法院受理了該案。 但最終法院卻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如下原因:

1)不動產以登記公示為原則,只有公示才能產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2)本案的買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個購房過程中丙並不知道乙不知情。

3)乙並未提出離婚,僅僅是要求判決轉讓合同無效。這就涉及到認定甲對乙的侵權範圍之前要對這座房產進行均分,因為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甲對該房產享有部分所有權。其次,在確定甲對乙的賠償範圍的時候,還要對這對夫妻的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甲的財產絕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並且在夫妻之間尚處於婚姻階段的時候,對其財產的兩次分割是一種訴訟資本的浪費。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係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能否達成協議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不是法院依職權調整的範疇。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此刻,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前幾天,某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原告於庭審舉證過程中提供了兩份存摺,以證明在雙方鬧矛盾後,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萬餘元。經被告質證,他承認了原先有這筆錢,但這筆錢現已全部用於脱髮治療了。另外被告還提供了一份還款字據,該字據是一名叫汪某的人書寫的,內容為被告於2006年3月向其借了3萬元,現已全部還清。被告稱,自己為了治療脱髮,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錢,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償還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筆5萬元的債務尚未還,對於這筆債務要求兩人共同分擔。

原告承認被告脱髮嚴重,雖然被告也説過要去治療,可是一直沒有去。對於被告所述她堅決不予認可,並指責被告胡編亂造。

對於這麼一大筆錢用於治療脱髮,庭審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議,於是問其在何時何地哪家醫院哪個科進行的治療,見被告答得有些心虛,法官當即釋明,如果偽造證據,擾亂公正司法是要受到處罰的。被告這才承認自己提供的證據是假的。

這起案件折射出現在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這種被告想通過隱瞞共同財產及編造債務來以達到獨佔共同財產、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的目的行為被稱為“虛構債務”,即夫妻一方與其有特殊身份關係的他人事先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夫妻另一方財產利益的行為。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以上就是“老公財產侵權,是否觸犯法律?”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俗話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夫妻如果發生觸犯法律的行為,也是不允許的,如果夫妻間發生財產侵權案件,小編建議可以先行進行夫妻間的溝通,畢竟還是要維繫婚姻關係,如果無法溝通,建議諮詢律師,不要莽撞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