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校園內的
故意傷害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