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須證明教育機構具有過錯,否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
2、該人身損害是因教育機構內部的人員(老師、其他工作人員、在校學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機構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3、該人身損害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